东杰,男,汉族,1968年3月5日出生,1988年8月参加公安工作,中共党员,大学文化程度,四级高级警长,一级警督,生前系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。
张东杰同志从警31年来,先后在巡警、经侦、刑侦、交警工作,每到一个岗位都勤勤恳恳,任劳任怨,获得了同事和群众的好评。2006年,该同志调任交警大队任副教导员,在交警的岗位上他风里来雨里去,哪里有交通堵塞哪里就有他的身影,哪里有大型的交通保障他就奔赴哪里。10多年来,他带领民警查处和纠正各类交通违法30多万起,为兴宁的交通管理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。2019年8月9日16时50分,该同志工作期间突发疾病,经抢救无效,因公殉职。2019年8月16日,梅州市公安局确认其为因公牺牲。
张东杰同志先后荣获个人三等功2次,追记个人二等功1次,获得个人嘉奖3次,获“优秀共产党员”荣誉称号2次,获“优秀公务员”荣誉称号4次。